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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陽新芽
來源:投拓狗日記(ID:ziguanshidai)
這篇文章,我們不是探討房企如何促銷,而要研究這些促銷行為,是否視同銷售?
從今年9月份以來,新房、二手房銷售全面探底。疊加不少開發(fā)商面臨現(xiàn)金流危機,為了保證銷售回款,開始玩起大力度促銷。
看房送購物卡、買房送車位、買毛坯送精裝等戲碼重現(xiàn)江湖。甚至有樓盤喊出了“買房就送特斯拉、送奔馳C260”的口號。
所以,群友“小sha莎”同學在投拓群內提出了疑問?
“買房送裝修、送奔馳C260、送車位;看房送購物卡,給業(yè)主送月餅都需要視同銷售嗎?”
這一期,新芽給大家分析一下“大家覺得可能需要視同銷售的行為”。
#答疑
賣房贈送裝修、車位、車等物品;看房送購物卡,給業(yè)主送月餅是否需要視同銷售?
房地產(chǎn)贈送活動中,主要有這兩種類型:一是為促銷房子而簽訂售房合同時明確“買房送裝修、送家電等”;還有一種情況對客戶或住戶在節(jié)假日贈送小禮物,如食用油、米等。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yè)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guī)定:企業(yè)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yè)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我們不難看出,無論是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還是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中,都是強調“無償贈送”需要視同銷售。
如何正確理解“無償贈送”是判斷問題的關鍵所在,那么,“無償”與“有償”究竟是如何區(qū)分呢?
“隨貨贈送”:銷售主貨物、贈送從貨物的行為屬于附有條件的有償贈送,類似于成套、捆綁或降價銷售,不屬于無償贈送。
“隨貨贈送”是有償捐贈,不屬于無償捐贈,屬于混合銷售。
送你的精裝修、送你的汽車、送你的花園、送你的車庫,這是都包含在銷售價格中了,實際是客戶自己買了送給自己的。
“無償贈送”:在沒有經(jīng)濟利益或其他利益可能流入的情況下,企業(yè)自愿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chǎn)贈送給合法的受贈人的行為。
分清某項贈送行為究竟是“有償”還是“無償”以后,是否應當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也就清清楚楚、無需爭議了吧。
所以,賣房贈送裝修、車位、車等物品,該種贈送”是基于“銷售不動產(chǎn)”之上,沒有“銷售”就沒有“贈送”。因此該贈送并非無償贈送,屬于“混合銷售”,不視同銷售。
關于“混合銷售”銷售收入如何分攤?
《安徽國稅局》: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銷售住房贈送裝修、家電,作為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的一種營銷模式,其主要目的為銷售住房。購房者統(tǒng)一支付對價,可參照混合銷售的原則,按銷售不動產(chǎn)適用稅率。
(國稅函[2008]875號):在賬務上將實際收到的銷售金額,按照銷售貨物和隨同銷售贈送貨物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其銷售收入,同時應將銷售貨物和隨同銷售的貨物品名、數(shù)量,以及按各項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的價格和金額在同一張發(fā)票上注明。
情況二中,看房送購物卡,給業(yè)主送月餅,不存在任何對價支付,這種情況完完全全屬于無償贈送!作視同銷售處理。
這里再給大家梳理一些其它需要注意的視同銷售場景!
場景1:開發(fā)商將部分尚未出售的商品房轉作自用,且辦理產(chǎn)權登記——部分地區(qū)要求視同銷售!
場景2:回遷安置——需要視同銷售;
場景3:公建配套設施移交——無需視同銷售;
場景4:以房抵債——需要視同銷售。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chǎn)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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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房企促銷手段,驚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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