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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彬
來源:負險不彬
目 錄 |
一、風險處置受托服務信托的界定 |
二、風險處置受托服務信托的運作思路 |
(一)資產篩選 |
(二)引入各類機構 |
(三)確定交易結構 |
(四)信托計劃運行 |
三、風險處置服務信托的風險管控 |
(一)準入環節的風險管控 |
(二)存續期管理的風險管控 |
(三)退出環節的風險管控 |
四、企業破產受托服務信托運作 |
(一)基本業務邏輯 |
(二)重整企業服務信托 |
1、清償型重整企業服務信托 |
2、補償型重整企業服務信托 |
(三)紓困服務信托模式 |
五、企業市場化重組受托服務信托運作 |
(一)基本業務邏輯 |
(二)資產管理型服務信托 |
1、資產隔離模式 |
2、補充增信模式 |
(三)債權轉換型服務信托 |
附、重點法律法規條文 |
一、風險處置受托服務信托的界定
2022年,原中國銀保監會提出“風險處置受托服務信托”的概念,在信托業轉型過程中,通過開辟新業務方向,為信托公司參與債務重組和破產重整提供政策空間。根據《關于調整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信托公司應當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財產管理內容作為分類維度,將信托業務分為資產管理信托、資產服務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類,具體分類如下:
一 | 資產服務信托業務 |
是否募資 否 | |
受益類型 自益或他益 | |
業務品種 1、財富管理服務信托:家族信托;家庭服務信托;保險金信托;特殊需要信托;遺囑信托;其他個人財富管理信托;法人及非法人組織財富管理信托 2、行政管理服務信托:預付類資金服務信托;資管產品服務信托;擔保品服務信托;企業/職業年金服務信托;其他行政管理服務信托 3、資產證券化服務信托:信貸資產證券化服務信托;企業資產證券化服務信托;非金融企業資產支持票據服務信托;其他資產證券化服務信托 4、風險處置服務信托:企業市場化重組服務信托;企業破產服務信托 5、新型資產服務信托 | |
二 | 資產管理信托業務 |
是否募資 私募 | |
受益類型 自益 | |
業務品種 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固定收益類信托計劃;權益類信托計劃;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信托計劃;混合類信托計劃 | |
三 | 公益慈善信托業務 |
是否募資 可能涉及到募資 | |
受益類型 公益 | |
業務品種 公益慈善信托:慈善信托;其他公益信托 |
其中資產服務信托按照服務具體內容和特點分為行政管理受托服務信托、資產證券化受托服務信托、風險處置受托服務信托、財富管理受托服務信托四類。其中,風險處置受托服務信托是指由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為企業風險處置提供受托服務,設立以向債權人償債為目的的信托,旨在提高風險處置效率。其中主要以債務重組為業務方向的信托業務是“企業市場化重組受托服務信托”;如果是為實施破產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的企業風險處置提供的受托服務的信托業務則是“企業破產受托服務信托”。
二、風險處置受托服務信托的運作思路
(一)資產篩選
風險處置受托服務信托的底層資產為不良資產,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股權、債權、物權及無形資產(如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等。為確保受益人權益的實現,考慮主體企業(通常為債務人)自身是否為“有救企業”,同時還要統籌進入資產池的資產質量是否能夠產生符合標準的現金流,因此需要從如下幾個角度進行思考:
一是在主體企業方面,應借助中介機構的力量,對債務人的真實經營情況進行有效還原。通過會計師、律師及資產評估師對主體企業的基本運作情況、行業壁壘,資產規模與資產分布、權屬類型與瑕疵,債權債務分布情況,核心資產狀況等進行全方位的梳理;此外,還要通過對行業的深入了解,分析主體企業在行業中的所屬地位及其自身的資源稟賦價值。著重分析通過資金引入或資源導入后,公司后續規劃的可行性、各環節操作的關鍵性,為后續管控、監督及治理奠定良好的基礎。
二是結合底層資產的性質,設置差異化的準入標準和緩釋措施。如底層資產為權益性資產,應對原股東的出資情況及資金來源情況進行充分的調查,確保其認繳出資已足額繳足,該股權上是否存在被質押等權利限制或負擔,權益性資產項下的企業是否還有可持續經營能力或重組價值。此外還要結合當前法律法規要求,分析該權益性資產被擊穿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公司法人格否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等情形,當出現擊穿情形時,對進行信托的權益性資產,可能會因為托管的控制舉措,而被認定為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若底層資產為債權性資產,既要關注債權的到期日、逾期期限、利息/罰息/違約金的情況,是否存在抵銷等情形;又要關注該債權項下抵質押物情況,分析該抵質押查封情況,是首封還是輪候查封。若底層資產為以物抵債資產,則應分析該資產登記是否存在瑕疵,權屬是否存在爭議,是否可以進行產權轉移以及是否存在高額稅費;若底層資產為無形資產,則統籌考慮該類知識產權是否存在權屬爭議(主要針對軟件/作品著作權、商標等),并充分評估該無形資產的價值,如在知識產權的評估中,針對專利,應區分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專利的不同類型,給予不同的價值判斷。若底層資產價值過低無法形成現金流,或存在權屬瑕疵不宜作為信托財產的,則應剔除;若底層資產存在權利瑕疵或負擔的,則應在裝入資產池之前進行瑕疵的剔除,恢復權利的完整狀態。
(二)引入各類機構
一是引入信托機構。信托公司應共同參與準入階段資產的識別與篩選,只有在滿足底層資產準入要求的基礎上,再由信托機構匹配相應產品設計和咨詢服務,通過后續方案的制定和落地,并結合底層資產的具體情況和類型,定制化提出更加系統、靈活且有針對性的信托計劃產品,在充分發揮信托計劃SPV風險隔離作用的同時,提高產品運作的穩定性和安全性。
二是引入資金方。在不良資產信托的資金方,從風險容忍度和價值識別判斷能力上分析,最優應為產業投資者,其次為財務投資者,再次為不良資產行業的機構投資者,最后民間一般投資者。資金方可由債務人推薦,也可發揮信托公司的同業優勢,進行協助導流甚至資金募集。
三是引入專業機構,不良資產業務的專業性壁壘較高,為消在程序上和運作上的風險,必須要有較為完善且堅實的法律、財務和評估服務進行支撐。通過專業機構的導入,不僅可以盡最大幅度的提升判斷的精準性和可靠性,還能借助業內的專業基礎和數據信息,提升產品的公信力和合規性。
(三)確定交易結構
結合底層資產情況(具體包括但不限于底層資產處置周期、司法環境、市場走勢及風險化解進程等),定制化設計專項服務信托計劃,并在多方協商下確定委托人(債權人或債務人)、受托人(信托公司)、受益人(自益型下為委托人,他益型下可以是其他人)、信托財產(應明確底層資產類型與規模,結構化產品中不同資產所對應的受益人及其份額)、信托期限、參與主體、信托服務內容(包含但不限于不良資產的各類經營及清收內容,如保管、處置財產、維護訴訟時效及擔保權利、在管理中向委托人提供信息披露、按照信托合同進行清算分配實現委托人收益)等。
在確定交易結構后,通過律師和信托公司的專業信息梳理和整合,形成信托合同,并經過債權人、債務人、基石投資者等多方機構的共同磋商與溝通,盡最大可能達成共識,當簽約人數和金額達到足以確保信托計劃順利執行的程度,信托計劃生效,并進入到執行的階段。
(四)信托計劃運行
結合煒衡律師事務所王兆同、李忠鍇兩位律師《以“仿重整信托計劃”助力困境房企的庭外重組》的專業報告,可以梳理出信托計劃的大致運行軌跡:
一 | 受益人大會職責 |
1、受益人大會作為信托計劃中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對信托計劃中諸如信托文件修改、信托結構變更、管理委員會設置、信托計劃的終止等問題進行表決。 2、在具體表決事項上,可結合事項的重要性程度,區分重大事項(需三分之二以上份額持有人表決通過)和一般事項(需二分之一以上份額持有人表決通過),在具體事項的表決上,可根據受影響份額的程度不同,或結構化分層中不同權益人的影響大小不同,對表決權進行重新調整和分配。 | |
二 | 受托人職責 |
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和信托財產的名義權利人,應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相關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一是執行受益人大會的決議; 二是根據托管職責,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并及時向受益人大會報告; 三是對屬于信托受益人大會決策的重要事項,向受益人大會提交議案; 四是結合底層資產處置情況,按照合同約定的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五是是底層資產涉及的各類印章、證照、賬戶等關鍵文件或資料進行保管,或按照信托合同約定與他人進行共管; 五是其它信托合同約定,應當由信托公司履行的職責。 | |
三 | 管理機構職責 |
1、因不良資產行業的高壁壘性,可參照FA模式引入專業管理團隊,對底層資產進行運營和管理,該團隊可由原權利人(如作為債務人的主體企業)直接進行管理,也可由外部投資者(如產業投資者、財務投資者等)進行投資,還可由市場招募的專業管理團隊進行管理。 2、為限制原權利人(主要針對債務人)管理權的濫用,可對其管理權限進行相應的限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底層資產對應的表決權、決策權的限制等,尤其是濫用權利時,將會觸發管理人的更換機制。 | |
四 | 信托收益分配 |
1、信托產品層面產生的稅費; 2、信托產品層面產生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底層資產處置過程中產生的評估、審計、確權、盡調、拍賣等各類費用); 3、核心資產處置所產生的回流現金,分配給所對應的信托產品優先份額持有人,直至其在合同中確定的債權本金及門檻收益全部實現。優先級份額在本質上為債權清償利益的轉化,當受益人獲得信托收益分配之后,相應的受益權份額則應當注銷; 4、核心資產處置的剩余回款及其他非核心資產處置情況,按照合同約定,分配給次級份額/劣后級份額持有人; 5、在上述分配完成后,委托人可以選擇繼續信托計劃,產生的剩余回款分配給委托人,或選擇終止信托計劃,對底層資產進行原狀返還。 |
三、風險處置服務信托的風險管控
(一)準入環節的風險管控
一是完成資產轉移所應履行的程序。如底層資產為權益性資產的,在股權轉移時,應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若為債權性資產,其轉移應及時通知債務人及其擔保人,避免在交付過程中出現資產脫保、權利轉讓瑕疵或法律糾紛。
二是做好過渡期間的資產保護。進入到經營困境的企業,其各類資產上的權利負擔大都較為重疊且負擔較重,但進行資產轉移時,將會涉及到對部分權利解除后,再重新辦理抵質押手續或變更主體,在這一過程中將會存在部分時差,出現權利保護的真空期,尤其是在信托合同出現不能及時設立或無法設立的情形時,再恢復權利負擔的難度較大,很可能導致原始權利人的權益受損。此外,在權利真空期間,也不能排除債務人惡意逃廢債的情形,導致受益人喪失對資產的控制。為縮短真空期,應與相關登記管理部門做好充分溝通,盡可能縮短時間差,爭取在當天完成權利負擔的解除和財產的轉移。
(二)存續期管理的風險管控
一是厘清權利義務邊界。風險處置受托服務信托底層資產為不良資產,價值波動性較大且有較大可能出現貶值;當信托公司作為托管人,負責管理及處置資產時,將會面臨較多的各類糾紛。為防范這一風險,必須在信托合同中明確各方當事人的主體責任及權利義務邊界,并做好充分的風險揭示。受托人應注意信托文件中受托人的受托責任、義務范圍,嚴格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的內容和程序履行受托人義務。對債權人而言,信托財產的管理權限、處置條件等關系到債權是否能順利清償,因而應格外關注并綜合各種因素予以確定。
二是完善存續期監管措施。不良資產處置周期具有不確定性,由此導致信托期限較長,應結合注入服務信托的底層資產類別進行差異化的存續期監管方案,如設置資金監管賬戶,確保現金回款不會被移做他用;或與相關主體簽訂監管協議,共同參與章證照共管、后續運營監督等。
(三)退出環節的風險管控
根據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任國兵、王蕊律師的“信托分類新規系列之五:風險處置受托服務信托的展業解讀”等專業報告分析,信托財產償債后可能存在非現金形式的信托財產,因而信托文件通常會做原狀分配的安排,股權、債權等非現金形式的信托財產分配涉及轉讓協議的簽署、辦理權屬或擔保變更登記手續等事務,需要交易對手配合,如因剩余信托財產價值不高等原因導致交易對手不積極配合辦理相關手續,則信托財產難以完成分配。為避免信托利益因交易對手原因遲遲難以完成,需在信托文件中約定自受托人向相應受益人發出信托財產現狀分配通知書且向相關當事人履行了適當通知義務即視為信托財產全部轉移至相應受益人,由此產生的風險均由相應受益人承擔,同時約定受托人對轉讓協議的簽署、辦理權屬或擔保變更登記手續等事務僅有配合義務。
四、企業破產受托服務信托運作思路
企業破產受托服務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為依照《破產法》實施破產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的企業風險處置提供受托服務,設立以向企業債權人償債為目的的信托。”
(一)基本業務邏輯
信托公司為提高企業風險處置效率,針對面臨債務危機的困境企業,在其市場化重組和司法重整過程中提供的資產流轉、資金支持、資金結算、財產分配等受托服務的信托業務。具體業務要素如下表所示:
一 | 適用場景 |
| 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含預重整)的企業。 | |
二 | 信托目的 |
| 以托管人的中立身份,平衡債權人、破產管理人、重整投資人各方主體利益。 | |
三 | 參與主體 |
| 包括但不限于重整主體(委托人)、債權人(已獲得確認但未獲得足額清償的債權人)、重整投資人和信托公司(受托人)等。 | |
四 | 信托財產 |
| 結合具體的破產重整項目,鎖定相應的底層資產。 | |
五 | 信托受益權 |
1、按照委托人和受托人是否為同一人,可分為自益型信托和他益型信托。 2、按照受益權分級模式,可分為平層設計和結構化設計(將信托受益權分為優先信托份額、普通信托份額以及劣后信托份額。其中,優先信托份額是對應易變現資產的處置變現所得,劣后信托份額作為兜底)。 | |
六 | 信托計劃管理機制 |
1、破產重整服務信托最高權力機構是受益人大會,但因為重整主體往往涉及債權人數量眾多,存在突破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人數上限的可能,因此只能對最為重要的事項進行集中表決(包括但不限于更換受托人、更換管理委員會委員、審議管理委員會提交議案等)。 2、設置管理委員會,承接受益人大會下放的相關權力,承擔日常管理職責。具體成員多由主要債權人委派,根據受益人大會的決策及授權開展工作。 3、受益人大會由所有獲得分配信托份額的債權人組成,是信托計劃運行的最高權力及監 督機構,有權決定信托的一切重大事宜,如延長信托期限、提前終止信托計劃或變更受托人等。 |
不良資產信托都是基于管理特殊資產而設立,信托公司正常情況下不會承擔主動管理職責,因此在實操層面,信托合同中一般會以“正面清單”的方式明確其作為財產權信托受托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和責任。除此外,其他相關管理工作則是根據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指令加以運作。
(二)重整企業服務信托
1、清償型重整企業服務信托
重整企業作為委托人,將重整企業中的優質資產注入到信托計劃之中,并將自己作為信托受益人(自益型),收到信托份額分配收益后,直接過手給債權人抵償其債務;或者直接將債權人作為信托受益人(他益型),通過分配信托受益權抵償其債務,實現即期清償。具體業務模式如下圖:

在上述交易結構中,為符合《信托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業務設計應統籌考慮如下問題:
一 | 資產價值可確定 |
| 委托人應當對交付的信托財產有合法處分權,且該部分資產經評估應具有可確定的價值。 | |
二 | 內部決策流程手續完備 |
1、重整企業(包括合并重整的其他關聯企業)作為委托人,必須完成相應的內部決策流程。 2、如果重整計劃已經法院裁定批準,該裁定可視為委托人已履行完畢相應的內部決策流程。 | |
三 | 新增債權人預留份額 |
| 在破產重整流程中,債權人無法完全確定,因此有必要參照管理人預留償債資金的做法,由重整企業保留一部分信托受益權,待未來出現新的債權人時,再由重整企業以預留的信托受益權進行抵債。 | |
四 | 事先商定抵債的債權金額 |
| 擬通過信托受益權抵債的方式獲得清償的債權人以及擬被抵減的債權金額應當事先確定。 | |
五 | 稅務處理 |
| 債務人需要因債務重組行為確認所得,如果債務人通過信托受益權抵債的方式減免債務,就需要考慮由此可能產生的稅負問題。 |
2、補償型重整企業服務信托
重整企業作為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成立自益型信托或他益型信托,將非核心資產注入信托計劃。重整公司自身在獲得信托收益并扣除相關費用后轉手給債權人,或債權人直接作為信托計劃份額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各債權人根據債權比例切分信托受益權份額,信托計劃存續期間的收益償付債權人,受益人取得信托受益權并不視為債權清償。具體業務模式如下圖:

在該業務模式下,債權人取得信托受益權并不會導致債權人債權金額的減少,只是作為一種未來或有權益,是其破產重整的補充補償手段。因為底層資產質量較差,能否順利變現實現退出具有不確定性,若重整主體經營不善,服務信托無法有效運行,信托期限就無法準確界定,因此需要在合同中設置信托終止條件。
(三)紓困服務信托模式
信托公司以重整投資人(一般是財務投資人)的分身,參與到破產重整活動當中,通過階段性股權投資或共益債投資等多種方式,推動重整計劃方案的執行,充分平衡債權人、股東、委托人、受益人等各方利益,通過綜合運用現金清償、債轉股、留債等不同方式的安排,實現債權人債權清償最大化,優化破產企業資產負債表,并以資金注入、資源共享、管理經驗輸出、產業資源整合等方式,提升重整企業的盈利能力。

五、企業市場化重組受托服務信托
根據信托分類新規,企業市場化重組受托服務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為面臨債務危機、擬進行債務重組或股權重組的企業風險處置提供受托服務,設立以向企業債權人償債為目的的信托。”
(一)基本業務邏輯
債權人服務信托是債權人作為委托人,以其對債務人合法享有的債權委托給信托公司,設立信托計劃,通過信托公司提供的專業服務,使債權資產能夠盡可能少的發生價值貶損,盡可能使債權人獲得足額清償的信托業務模式。其基本業務邏輯如下圖:

(二)資產管理型服務信托
債權人將其足額未獲清償的債權交付給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計劃,由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代表服務信托對債權人的債權進行集合管理的業務模式。該模式既可適用于債權人數量眾多,受托人將分散債權集中受托管理的情形,也可適用于破產重整中留債債權的處理。該類業務的核心在于發揮信托公司專業資產管理機構的功能,借助其在客戶信息采集、受益賬戶管理、信息披露、信托利益分配等基礎運營服務方面的優勢,為債權人提供全方面的服務。在具體實操層面,也可以結合債務重組的具體方案,對特定資產進行隔離操作。
1、資產隔離模式
在債務重組過程中,債務人作為委托人將其持有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債權、物權等)作為信托財產委托給信托公司設立財產權信托。借助財產權信托的風險隔離作用,避免債務人資產被其他人搶先凍結和查封,保證企業核心資產的安全,并維護其經營的穩定性。而債權人作為信托受益人可將收取現金形式的信托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抵消債權人及關聯人之間在其他投融資等交易中的應收款項,從而實現債務清償或重組。
基于信托的屬性,委托人向信托交付信托資產時,通常以零對價的方式將資產注入SPV,極大情況下會被認定為轉讓價格不公允,尤其是在不良資產信托中,債務人通常已經存在較為嚴重的流動性風險,在這種背景下將核心資產裝入SPV,只能確保部分債權人能夠獲得最大程度的清償,非常容易被認定為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構成無償或以不合理低價對外處置資產的情形,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可能會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12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31、32和33條的影響,存在被其他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破產撤銷權的風險。
若裝入到SPV的是股權類資產,因為信托財產交付登記和公示制度目前尚不完善,當前只能通過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轉讓登記實現交付,在這種情況下,信托公司作為信托資產托管人將會成為名義上是公司股東,但若底層資產存在出資瑕疵的時候,信托公司將會面臨被要求補繳出資,或對標的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風險。如在在某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2017]京民終601號)中,原股東將股權作為信托財產交付給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因此登記為公司股東后,外部債權人要求信托公司承擔股東瑕疵出資的責任。該案件經一審、二審、再審,法院主要基于商事外觀主義原則最終判決信托公司以自身固有財產(而非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外部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補充增信模式
債權人作為委托人,將其持有的債權作為信托財產委托信托公司設立自益型財產權信托,并由信托公司代表財產權信托作為抵押權人辦理抵押登記。這一業務模式主要運用于產業鏈的上下游之間,當債務人已經出現經營困難,甚至出現還款不力的情況,債權人擬為其債權補充具有實際價值的不動產抵押擔保,來保證其債權有效回收,就會采取這一信托模式。作為一種較有前瞻性的債務重組手段,這一模式的出現主要是針對抵押登記辦理不能的情形。雖然《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并未限制或禁止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主體成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且在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試點方案》的通知中,已經放寬對抵押權人的限制,明確按照債權平等原則,明確自然人、企業均可作為抵押權人依法申請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但在實操層面,部分國土登記管理部門在受理抵押權人為非金融機構抵押登記申請時仍然非常謹慎,而這一不良資產信托模式,通過信托公司的增信,無疑為實操層面提供了一些便利。
(三)債權轉換型服務信托
債權人將其足額未獲清償的債權交付給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計劃,由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代表服務信托對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管理,并在信托層面將債權轉換成其他形式的資產業態(包括但不限于債轉股、以物抵債等)、該類信托業務可以滿足債務重組、破產重整等業務開展過程中的定制化需求。
附、重點法律法規條文
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2001年10月) |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第七條 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并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無效: (一)信托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托財產不能確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托的財產設立信托; (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委托人設立信托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撤銷信托的,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于消滅。 第十五條 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 第十六條 信托財產與屬于受托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 第十七條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 (二)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 第十八條 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二十五條 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第三十條 受托人應當自己處理信托事務,但信托文件另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處理。受托人依法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對他人處理信托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受托人應當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第三十四條 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第五十八條 信托終止的,受托人應當作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財產的權利歸屬人對清算報告無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但受托人有不正當行為的除外。 | |
二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2006年8月) |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 |
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年12月修訂) |
第二十三條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四條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經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單位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 |
四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 |
| 第十三條第二款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五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1號) |
| 第十七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
六 |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 |
| 第六條 股東出資應否加速到期。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2)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 |
七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 |
| 第三十六條 承包人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 |
八 | 《中國銀保監會關于規范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分類的通知》(銀保監規〔2023〕1號) |
1、資產服務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據信托法律關系,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據委托人需求為其量身定制財富規劃以及代際傳承、托管、破產隔離和風險處置等專業信托服務…… 2、資產服務信托是為委托人量身定制的受托服務,不涉及向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行為……信托公司開展資產服務信托業務,應確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規,提供具有實質內容的受托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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